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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价费审批事项有关事宜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1-03-24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社会收费审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决定对以下7项收费标准不再实行收费单位逐一核定批复,由收费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取消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逐园核定批复,各公办幼儿园按照《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哈发改联〔2017〕24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公办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收费。一是取消有资质的公办学校接收外籍来华学生学费标准逐校核定批复,相关公办学校按照《关于中小学接受外籍来华就读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6〕3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二是取消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逐校核定批复,相关普通高中按照《关于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95号)要求,在省定上限标准内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取消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逐校核定批复,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行〔2018〕107号)、《关于重新明确我省成人高等(中专)学历教育和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2〕83号)规定的学费、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
  四、关于行政事业性培训办班收费。取消有关单位行政事业性培训办班收费标准逐单位核定批复,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6〕38号)要求,在省定上限标准内根据培训办班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取消道路班车基准客运票价逐线路核定,调整为由市交通运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黑交发〔2014〕445号)规定,核定后执行。
  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取消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逐项目核定批复,物业服务人按照《关于优化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哈发改规〔2021〕1号)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并按相应标准执行。
  七、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取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逐单位核定批复,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按照《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哈发改价费〔2021〕13号)要求,对照规定标准执行。
涉及上述收费事项的有关经营者和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调整后有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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